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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2019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第一批开始接受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核准制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方式。申报单位每年获得的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即上年度纳税南山区留成部分),社会组织、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类资助项目、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类资助项目、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类资助项目中的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资助项目除外。
申报单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最后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四上”在库企业按区统计局要求报送数据;非“四上”在库企业按区文产办要求报送数据。
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不予资助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
三、资助内容、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1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上年度园区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或复审合格;
3)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为将园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而专门投入的园区公共环境改造费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费用、建筑内部改造费用等。
1.2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1.2.1)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2.2)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收入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为申报主体;
2) 1.2.1中的园区,需先向区文产办提交申请,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驻企业才可申请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 1.2.2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包括以下园区: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深圳动漫园、深圳设计产业园、深圳(南山)互联网产业园、蛇口网谷、南海意库、深圳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深圳大学城创意园、T6艺术区、世外桃源创意园、百旺创意工厂。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4) 1.2.2的申报企业需2017年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未享受满36个月房租补贴;
5)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6)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7)“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非“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1.3 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资助标准: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园区内“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每增加5家,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1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年收入超亿元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培育或从南山区外新引进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新引进或培育指上年度园区引进或培育的优质文化企业;
3) “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1.4 园区宣传与品牌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对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在社会媒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园区运营单位在园区内举办经备案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对其中一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针对本园区进行的宣传推广,可申请资助;
3) 上年度园区运营单位在本园区内举办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可选择一项申请资助;申请资助之品牌活动,需先报区文产办备案;
4) 品牌活动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展品运输费;
5) 上述2)、3)项资助额之和,每个园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 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上年度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和获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二)引进和培育骨干及重点企业
2.1 骨干企业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资助标准: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申报条件及说明:
1)达到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标准,且上年度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企业为申报主体。购置时间以网签日期为准;
2)购置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3)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2 骨干企业租赁社会办公用房补贴
资助标准: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的社会办公用房,可按照每月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达到南山区骨干文化产业企业标准,且上年度在南山区新租用社会办公用房的企业为申报主体;
2)租用政府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3)达到深圳市或南山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或已享受市、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
2.3 园区外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对于属于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企业;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
2) 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 补贴范围仅限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补贴物业为申报单位在南山实际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在多处物业的,只对其在一处物业租用的办公用房进行补贴。
5)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南山智园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2.4 经济贡献增长奖励
资助标准:(2.4.1)“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2)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四上”在库企业(2.4.1)或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2.4.2)为申报主体;
2) “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 2.4.2中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只计算2016年和2017年均在库且均在同一园区内的企业。2017年新增“四上”在库文化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园区运营单位可申请“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2.5 国家级、省级出口企业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级文化出口企业或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出口企业或基地的,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上两个年度内获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广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或 “广东省文化出口基地”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三)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
3.1 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
资助标准: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经区认可的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已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可资助的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见《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
3.2 承办文化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对每个展会或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已承办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为申报主体;
2)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展品运输费。
3.3 “文博会”南山展区补贴
资助标准: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此项资助针对南山区文产办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
3.4 “文博会”分会场及配套文化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对承办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承办我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博会”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的承办单位为申报主体;
2) 可补贴的费用包括分会场周边环境整治费、场地费、布展费、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材料费)、会务费(咨询服务费、策划费、翻译费、设备租赁费)、展品运输费。
(四)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
4.1 原创作品播出、运营奖励
资助标准: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院线、电视台、剧场、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5%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原创文化产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游戏产品的开发商为申报主体;
2) 奖励范围为2016.1.1之后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的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首次发行或播出、演出之后12个月内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原创游戏产品2016.1.1之后首次公开发售或投入运营之后12个月内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3) 收入为不含税。产生收入时间在上两个年度内(2016.1.1-2017.12.31)。
4.2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
资助标准: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版权局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每家企业每年该类资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特别提醒
2019年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继续沿用《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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