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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2019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整车以电池、电控、电机、充电设备、直流变换器等关键零部件材料、制造和装备。重点支持电动车用大功率IGBT芯片及碳化硅MOSFET(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芯片模块等关键零部件,车载储氢系统以及氢制备、储运和加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二)先进核能
核电站及其配套技术及设备。重点支持先进核燃料技术攻关,三代核电装备集成设计提升,四代堆、小型堆关键技术研发,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工艺研究;核辐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三)高效储能
低成本、长寿命、高安全性、高能量密度储能关键材料、单元、模块、系统和回收技术研究,储能材料与器件测试分析和模拟仿真。重点支持化学储电的各种新材料制备技术、高温超导磁储能技术、储能系统集成技术、能量管理技术等。
(四)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先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智慧能源
智能电网等智慧能源技术及装备。
(六)高效节能
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技术和装备。
(七)先进环保
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
(八)资源循环利用
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及海水淡化等技术和装备。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分为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和直接资助资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财政股权资金原则上为股权机构投资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直接资助资金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评审结果为通过的,按照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不超过财政股权投资金额;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不予直接资助。
(二)产业化融资贴息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合同有效期最长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资金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按照“先验收、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下达补助资金。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六)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设备融资租赁方式扶持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以及项目所属领域、技术先进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库。合作金融机构向库内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1、产业化信用贷款
产业化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入库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或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以不动产抵押(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的准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贷款期限为1-3年。合作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放款手续。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信用贷款,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补助。
2、产业化担保贷款扶持
产业化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入库项目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贷款期限为1-3年。在合作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3、产业化设备融资租赁
资助资金按照融资利息总额的5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担保贷款,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50%的比例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实际支付的融资担保费总额50%的比例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条件
(一)产业化股权资助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已与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签订日期追溯时间一般不超过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前6个月),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预期股权投资资金(含财政股权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二)产业化融资贴息扶持计划(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已签订银行贷款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度),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贷款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用于项目的说明。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申报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5.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6.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7.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重点支持领域:
1、低质煤综合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低质煤炭等矿产资源清洁化和高价值化利用技术领域,重点对矿物颗粒高效解离与分离、微细颗粒浆料制备等领域进行相关技术研究,开发高热值水煤浆制备工艺及装备,研发矿物分离及应用核心添加剂、高能量密度碳素材料和新型天然矿物土壤改良剂,为煤炭等矿产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土壤健康化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2、绿色建筑材料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绿色建筑材料相关领域,开展绿色建筑材料评价测试分析、固体废弃物利用、新型绿色节能建筑材料产品开发和绿色制造施工研究,构建绿色建筑材料工程研究平台,推动绿色建筑材料产业升级。
3、集成超大功率照明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超大功率LED照明领域,开展高效大功率照明器件设计、超大功率户外集成电源开发、嵌入式软件和系统开发等研究,开发集成超大功率照明器件,实现超大功率照明的高效节能应用。
4、全固态动力锂电池电解质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高安全动力电池的发展需求,重点开展全固态和复合固态电解质关键制备技术研究,攻克常温状态下全固态电解质离子电导低,与正极、负极界面阻抗大和不稳定的技术瓶颈,实现高性能全固态锂动力电池电解质关键制备技术突破,建立全固态锂动力电池电解质技术研究、测试及工程化平台及相关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固态锂动力电池电解质技术发展。
(四)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重点支持领域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 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于2019年1月3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5.申报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6.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7.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超过40%。
(六)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方式扶持计划
申报项目为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有银行贷款需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绿色低碳重点支持领域。
2、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3、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4、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
5、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重点企业范围。
2、上一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3亿元之间。
3、信用记录良好。
产业化设备融资租赁方式扶持计划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主要支持合作设备融资租赁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向入库企业和项目提供的设备融资租赁贷款业务,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置先进适用研发、生产、服务等仪器设备,贷款计息期限为1-3年,单个企业在计息期内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年营收4亿元以下(含4亿元)的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年营收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以及项目所属领域、技术先进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补偿项目库,由合作机构向库内企业和项目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贷款支持。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补助。
资助对象:
申报项目为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有设备融资贷款需求,不得同时享受市其他各类贷款风险补偿和利息补贴资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重点支持领域。
2、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3、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4、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
5、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成立1年(含)以上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企业。
2、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3、上一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之间。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申报通知的要求,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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