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金融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4-11 13:52:42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金融发展的明确定位,以及《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相关精神,聚焦罗湖金融“一带五区”建设目标,充分依托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区位便捷、空间放量和机构集聚等优势,从主体引进、业务创新、空间支持、深港融合、生态配套、人才培养等六大方面推进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助力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财富管理机构集聚

(一)聚焦财富管理独立法人机构招大引强。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总部及其设立的理财子公司、资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等财富管理法人机构及中外合资理财公司,按行业分类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且按落户奖励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瞄准财富管理特色机构吸引集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私人银行、直销银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特色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且按落户奖励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2.对银行、证券公司设立的财富管理专营事业部或营业部,其财富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10%以上的,给予一定财富管理增长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营业部,实际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证券交易额全市前100名的,给予一定经营扶持,连续扶持三年,每年最高200万元。证券营业部半年期证券交易额与上年同期相比每增加一定体量,且全年期证券交易额与上年同期相比正增长的,给予一定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培育风投创投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公募基金总部,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且按落户奖励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对公募基金设立的子公司给予2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依法登记备案且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已获得落户奖励的,其基金管理规模每增加5亿元增加定额奖励(不足5亿的部分不予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给予连续三年经营扶持,但不可与基金管理规模奖励同时享受。

(四)鼓励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依法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基金组织形式及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所设基金实收资本已计入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的,不重复奖励。

(五)发展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家族办公室、金融产品销售、投资规划等第三方财富管理核心机构,具备资质并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给予连续三年经营扶持,累计最高1000万元。

(六)引进服务财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投资分析、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为财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按条件给予连续三年落户扶持,累计最高1亿元。

(七)引进服务财富管理的其他专业机构。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协会,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支持财富管理业务创新

(八)鼓励财富管理产品创新。支持财富管理机构探索基于基础设施、商业地产、城市更新、保障房等领域项目的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基金中基金(FOF),环境、社会、治理基金(ESG基金)等创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REITs、ESG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鼓励财富管理机构申报“红岭金融创新项目”。区财政每年安排最高800万元作为红岭金融创新项目激励资金,用于激励金融机构创新高质量发展,给予被认定项目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项目认定方案另行制定。

(十)鼓励黄金金融财富管理产品创新。支持辖区金融机构与黄金珠宝产业关键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创新黄金珠宝消费金融产品及场景。每年对符合要求的黄金珠宝企业的黄金金融领域增信服务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黄金金融供应链平台按照融资服务规模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股权交易和资产并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个人,按照其股权交易、资产并购的情况给予一定扶持。通过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财富管理机构,参与交易方对交易标的落户罗湖起到关键作用的,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资金托管业务做强做优做大。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机构资金提供专业托管服务。资金托管服务效果显著的,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可给予一定奖励。

三、提供优质优价空间支持

(十三)鼓励园区(楼宇)聚焦财富管理提质升级。对辖区内的老旧园区(楼宇),在2023年1月1日后经综合整治改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认定及事前备案,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按标准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鼓励购置商业楼宇打造财富管理集聚园区等载体。对在辖区购置商业楼宇打造财富管理集聚园区、私募量化交易园区等载体的相关机构,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十五)给予财富管理机构办公租房扶持。对新引进的对财富管理集聚产生重大影响或入驻财富管理集聚园区的相关机构,事前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最高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连续三年租房扶持。入驻财富管理园区或私募量化交易园区的财富管理机构,可免费使用专设的共享办公空间及园区公共设施。

(十六)联合推进集聚园区建设。对持牌金融机构或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风投创投园区等载体,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活动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四、强化深港财富管理合作

(十七)吸引深港跨境金融主体落户。支持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深港跨境金融专营机构,鼓励中国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及代表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家族办公室在罗湖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产品销售、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牌照,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扶持。

(十八)促进财富管理机构双向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机构,在罗湖申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等合格投资主体,开展跨境股权投资。支持罗湖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跨境收益互换(TRS)等业务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投资渠道。对新设立、新迁入或新批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及其设立的相关基金,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十九)探索完善企业跨境金融服务。鼓励取得试点资格的商业银行发展“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探索扩大跨境理财通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范围,支持罗湖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鼓励涉外企业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借入外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生产经营。支持境内银行联动境外主体,围绕跨境电商、深港贸易和口岸建设开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业务。

五、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

(二十)完善财富管理智库建设。推动设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合规建设、标准制度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财富管理产品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活动。对接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罗湖设立财富管理研究专业机构、高端金融智库。鼓励具有影响力的财经媒体入驻罗湖。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端智库、财经媒体等主体,事前经区金融产业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0平方米免租金租房扶持。免租扶持与落户扶持不同时享受。

(二十一)提升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品牌影响力。引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财富管理主题相关会议或论坛,高规格举办红岭金融论坛,定期举办国际高端财富管理论坛、财富管理峰会,推动财富管理主题沙龙活动常态化、品牌化。对于承办活动的行业协会、园区、科研单位等机构,原则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对于承办活动的企业,按条件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十二)提供财富管理机构全生命周期服务。为财富管理机构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许可经营证办理等事项提供专业化指导,简化办事流程。支持财富管理机构高质量发展,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激励。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激励。本条款奖励金额可拨付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同一年度内与管理团队相关扶持不重复享受。

六、加大财富管理人才引进培养

(二十三)加大财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探索建立金融行业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促进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深执业便利化。落实金融领军人才政策,对经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并在入户、社保、购房、购车、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便捷服务。实施财富管理人才培养工程。联合专业机构或高等财经院校,每年举办金融人才研修班,给予财富管理机构一定免费参训名额。

(二十四)支持财富管理高层次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罗湖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博士后研究员提供科研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出站后与罗湖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员,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二十五)打造财富管理专业投顾团队。支持财富管理行业组织加强财富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开展财富管理专业培训、举办财富管理专业评选活动。对获评上一年度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团队的辖区财富管理机构,给予获奖团队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十类证书的金融从业人员,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七、其他说明事项

(二十六)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

符合条件的存量园区(楼宇)及新购置的商业楼宇;

财富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总部及其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理财子公司、资管子公司、托管子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及财富管理专营事业部或营业部、中外合资理财公司、私人银行、直销银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另类投资子公司、创投机构、服务黄金珠宝领域的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于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或重大创新载体)、黄金或贵金属的专营机构、业务中心、租赁中心或其他特色分支机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

服务财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及其他专业机构,包括:投资分析、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为财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信用评级、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

(二十七)申请本措施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二十八)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适用。

本措施扶持对象在辖区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权比例汇总计算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类型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可视为单一主体适用本措施。

(二十九)本措施规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自2023年1月1日起算;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的“上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自然月。企业于注册或迁入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适用本措施,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服务署负责解释。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金融发展实际需要,区金融服务署牵头适时调整金融政策的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等,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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