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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深宝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拟开展2023年第一批消费帮扶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受理时间范围
申报时间:2023年4月17日-2023年5月17日
受理时间范围:2022年9月2日-2023年3月31日
二、政策依据及支持标准
(一)采购支持。“对申请支持主体采购产品给予采购支持。通过市场化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10%予以支持;通过政府采购订单销售的,按农副产品采购额的5%予以支持。单家申请支持主体年度产品采购支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场地支持。对“在商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立专区及独立门店用于销售被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对申请支持主体销售场地给予支持”。独立门店、专区每年每店一次性支持4万元,支持力度不高于其年度租金。
(三)支持区消费帮扶中心建设。“为创建国家消费帮扶城市,按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4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正常经营的,或未在宝安区注册但在宝安区有销售场所的连锁企业(深圳市区内连锁企业3家以上且单个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二)所采购的农副产品须为国家乡村振兴局或广东省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扶贫农产品;或当地市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可具有带农益农属性的农副产品及属于当地市县重点打造的特色种养产业产品。
(三)采购的农副产品产自被帮扶地区;其中,对购买畜禽产品进行养殖再销售的牛、羊、猪等牲畜须在被帮扶地区养殖时间4个月(含)以上,家禽养殖时间2个月(含)以上。
(四)与被帮扶地区生产、经营企业(供货商)签订农副产品采购合同,月均产品采购额5万元以上(含本数)。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本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深圳市宝安区消费帮扶支持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
6.供、销农产品采购合同(自有门店不需要提供销售合同)、采购清单、货款发票及银行转账流水(派驻被帮扶地区工作队审核签名盖章确定);
7.牛、羊、猪等牲畜提供在被帮扶地区养殖时间4个月(含)以上,家禽养殖时间2个月(含)以上进出场记录(由派驻被帮扶地区工作组会同当地乡镇或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签名盖章确定);
8.供货企业提供由当地政府出具的50%农副产品通过收益联结机制使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佐证材料(由派驻被帮扶地区工作组会同当地乡镇或县级有关部门审核签名盖章确定);
9.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二)采购支持申报材料
申报基本材料。
(三)场地支持申报材料
1.申报基本材料;
2.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租金转账证明、发票或收据。
(四)支持区消费帮扶中心建设申报材料
1.申报基本材料;
2.区消费帮扶中心认定文件;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租金转账证明、发票或收据。
五、申报方式
本次项目采取线下申报方式,申报主体在申报期限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交纸质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支持项目申报主体应按《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深宝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在申报项目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交备案表等备案资料(详见附件2)
(二)申报区消费帮扶中心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在宝安区范围内实际经营面积600平方米以上。2、区消费帮扶中心展示产品为宝安区被帮扶地区的农产品为主,以被帮扶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认定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帮扶产品目录为准。申报主体申报区消费帮扶中心需提交申请报告、消费帮扶中心可行性报告、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三)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四)申报企业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需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要求一式二份,用A4纸装订成册。
深圳市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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