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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2〕14号)、《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福人力规〔2019〕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田区新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2年,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其中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3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福田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6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入驻创业企业(不少于25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包括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管理人员申请前6个月的社保清单;
(七)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3家,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
(一)申请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7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二)评估审批。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评审专家审阅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现场答辩(考察答辩时间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评审(评审要素见附件2),并于8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
附件: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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