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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全面推动企业自主评价,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在各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我局现开展宝安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按常年受理、定期评审、先申报先受理的原则受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在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正常缴交失业保障费用的在职职工)。
(二)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三)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专职1名以上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2名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质量监督人员,与评价的每个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家1名、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
拟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需要具备以上全部条件。以技能培训、业务咨询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可以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申报职业范围
企业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除外。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三、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区内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区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我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到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细则,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过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中心将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已按照评价计划开展评价的企业进行质量督导,每年对每个备案企业抽查不少于一次,将针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作出处理。
(二)企业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舞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一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直接取消其备案资格、移出备案企业名单,且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五、申报方式
有意向申报2023年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宝安辖区内企业向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中心提交《深圳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扫描电子版发送至邮箱:vtb-zhypxb@baoan.gov.cn,同时将纸质版邮寄至职业训练中心(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122号办公楼202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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