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大力发展直播电商经济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5-26 11:4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抢抓电子商务发展新机遇,推动直播电商资源在我区集聚发展,依托我区消费集聚优势,实现直播电商新业态和消费转型升级,打造直播电商强区,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罗湖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直播电商及相关领域的企业、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建设直播电商总部经济集群

  第三条 打造特色直播电商产业基地

  支持市场主体打造特色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建设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物流配送、客户服务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吸引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入驻。对符合条件的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由区商务局进行认定挂牌,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辖区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直播等线上销售业务,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2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租用直播办公场地

  对在我区新纳统的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用于开展直播电商业务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创优评级

  鼓励直播电商企业(包括MCN机构、主播工作室、头部主播、直播平台、直播电商服务商,直播电商内容生产商、明星直播经纪机构等)发展壮大,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万元。

第三章 构筑直播人才集聚高地

  第七条 强化实操型人才孵化矩阵

  鼓励拥有直播运营经验的机构进行实操型人才的深度孵化培养,打造拥有实际操作和结果交付能力的人才矩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扶持,单个直播间最高2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激励直播领军人才集聚

  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和人才岗位贡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菁英人才”推荐名额,被推荐人选享受最高 80 万元的人才扶持,并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菁英人才”扶持标准和条件具体参照区人才政策相关文件执行,不受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限制。

  第九条 加大直播培训支持力度

  (一)支持在我区注册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对培养的学员取得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证书,且被区内企业成功录用或在区内自主创业三个月以上的,经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扶持,单个培训机构年度最高30万元。

  (二)鼓励我区重点企业承办全国性互联网营销人才职业标准的制定和人才的培育工作或活动,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四章 打造优质直播电商生态圈

  第十条 推动直播电商与线下商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商业物业业主、运营方推动直播与实体商业融合,利用直播销售、社交营销、“云逛街”等数字化新零售模式拓宽消费场景,对经过认定的数字化新零售示范标杆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鼓励获得地方(市级以上)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企业通过直播拓展商业发展渠道,对经过认定的传统品牌新零售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支持我区协会和重点企业在区内承接各类互联网营销相关的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的大赛大会、互联网营销行业的各类标准制定及其他相关活动,经主管部门事前审核同意,按照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提供金融优惠扶持

  对符合资质认定的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融资支持,统筹辖区注册银行为直播电商企业开发融资产品,助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获得商业贷款的直播电商企业,按其贷款金额1%给予扶持,年度最高5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叠加享受,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式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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