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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2〕3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第四条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资助经费由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五条 本市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以下称考核评价)与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创新委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考核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具体工作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实施。
第七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和共享服务成效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
(一)组织管理情况(35分)
1. 制度建设(5分)。包括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购置论证等相关管理制度。
2. 开放率(5分)。纳入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管理并开放的科研仪器与管理单位全部应开放的科研仪器的数量比值。
3. 实验队伍建设(25分)。包括建立专业化的实验队伍情况、对实验人员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组织实验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科研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40分)
1. 运行机时(25分)。指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 运行使用成效(15分)。包括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三)共享服务成效(25分)
1. 共享率(15分)。科研仪器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2. 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10分)。包括服务用户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委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发布考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考核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管理单位根据要求填报考核评价相关材料。产业中心对材料的规范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产业中心根据专家评审建议,对部分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为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原始记录等。
第九条 产业中心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报科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议委员会备案,作为本市科研仪器购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市财政资金投入购置科研仪器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购置申请。
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科研仪器,各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转,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
第十一条 对科研仪器原值总计在500万元以上,且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50万元/家,良好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家,最终资助金额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获得资助的管理单位有利用非财政资金或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以及超过使用年限仍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的科研仪器,参与本市开放共享服务且数量达到本单位科研仪器总数量5%以上,资助标准上浮10%。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和资助结果在市科技创新委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和资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产业中心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统筹用于开放共享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材料购置、样品加工、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津贴、对外共享服务技术人员的奖励以及非工作时间的服务补贴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应当对资助经费的开支做好管理和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明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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