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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号)文件精神,我局现开展2019年度宝安区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二、资助标准
(一)按市奖励金额的1.2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0万元。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不受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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