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多元化评价体系,全面推动企业自主评价,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2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在各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在我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二)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者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
(二)技术技能含量较高;
(三)申报同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
(四)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区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向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提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备案申请,明确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和等级,按《深圳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操作指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版本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