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23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7-17 8:59: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节能循环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我办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第一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空调、照明、空气能等)、节水、能源综合利用(水蓄冷、冰蓄冷、热电联供、余热回收等)、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光伏、光热等)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氢能应用等)项目。其中:

  一是节能且为非生产性质设备类项目(空调、照明、空气能等)的节能大于等15%

  二是节水等其他类型的项目须具备明显的节水或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其中,对于同一申报主体,申报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系同一类型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须高于往年15个百分点(其中,往年获得扶持项目的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在85%~95%之间,本次申报项目的节水率、能源资源循环利用率须趋近100%;若往年获得扶持的项目节水率或能源、资源利用率高于95%,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项目)。

  三是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其中光伏项目须按《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要求规范建设,并网验收且正常运行。

  第二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推广、研究及能源管理平台项目的资助。包括建设网站或展厅,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举办学术论坛或展会展览,建设企业能源管理平台并完成与市级平台的对接等。

  第类: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制造等的奖励。

  第一类、第二类为评审类项目,第三类为核准类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仅能申报一个评审类项目,核准类项目数量不限制。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之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21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存在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以单笔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模板格式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4)。各类型项目资金申报报告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第一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以及能耗趋势分析(申报单位年电力消费总量达500万千瓦时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缘由、建设内容,投资费用,建设期限等。

  3.项目实施效果,分为A类、B类两类项目。

  A类项目:节能、节水类项目(以下以节能项目为例,节水项目参照此方式进行)

  (1)采取的节能措施或设备所具备的节能技术。

  (2)投入使用后的实际年能耗量(投产未到一年的,按半年能耗量计算)以及能耗效率(单位产值能耗、单件产品对应能耗等可以反映设备能耗效率的指标)。

  (3)节能对照物(分三类项目选取对照物),对照物的能耗技术特点、相应期限的能耗量以及能耗效率。

  (4)本项目能耗情况与单位整体能耗的关系、节能情况与单位整体能耗趋势的关系。

  (5)计算节能率,并通过对比申报项目、对照物的能耗技术特点分析节能本质,总结示范意义。

  B类项目:能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1)采取的能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2)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源综合利用量、资源综合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利用量或新能源利用量(投产未到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3)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运行情况(本年度申报的项目与往年获得扶持项目为同一类型的,须提供)。

  (4)本年度申报项目相比往年获得扶持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升效果的情况。

  (5)分析技术路线,总结示范意义。

  4.有关材料。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第二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以及能耗趋势分析(申报单位年电力消费总量达500万千瓦时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项目基本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投资费用,建设期限等(企业能源管理平台项目须介绍与市级平台对接情况)。

  3.实施效果以及示范意义。

  4.有关材料。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第三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能耗情况以及能耗趋势分析(申报单位年电力消费总量达500万千瓦时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1000吨标准煤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申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或认证机构审核(认证)通过的证明文件。

  3.申报单位就该项目申请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或认证机构审核(认证)时提交的正式版申报材料。

  4.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4(报告模板、技术要点)。

  5.我办开展受理审核及评审等工作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及受理

  申报、受理工作分为申报单位初次申报、我办对材料预审、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我办研究确定是否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等五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单位初次申报

  1.申报时间及其他要求: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下午18:00。为避免截止期当天因集中申报造成网络拥堵,建议提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网址:申报单位在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找到对应的服务事项,并点击“我要申报”进行申报。

  (二)我办对材料预审

  2023年8月22日-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将意见通过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反馈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交申报材料

  1.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时间: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1日(星期一)下午18:00(此时间段仅接收已经完成初次申报及预审的项目,不接收新增申报项目)。为避免截止期当天因集中申报造成网络拥堵,建议提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我办提出的材料预审意见以及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材料上传至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再次提交要求与初次申报相同。无论预审意见是否提出修改要求,申报单位均须在该时段内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未再次提交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3.在正式提交申报材料前,为保证材料排版清晰,申报单位应通过下载功能将所上传申报材料下载查看。如存在排版显示不清晰的问题,须对材料进行重新排版调整后方可提交。

  (四)研究确定是否受理

  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材料形式及内容完整性、基本逻辑性。对于所申报项目明显不符合扶持要求、申报内容不完整、申报内容逻辑混乱或申报内容无法达到下一步评审条件的项目,我办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办将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是否受理的意见通过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反馈至各项目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对于确定予以受理的项目,申报单位在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下载带有水印的申报材料,打印胶装3份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5楼558办公室。申报单位不得将下载材料的内容、页面进行替换或更改。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本通知明确的扶持范围确定申报项目,认真研究本通知正文及附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二)材料预审意见仅作为申报单位完善资金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并非全部依据。项目申报单位在完善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再次认真研究本通知正文及附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善申报材料。

  (三)我办将组织一场关于本次申报的培训会。请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单位明确参加培训人员,填报《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2023年度申报业务培训报名表》(详见附件6),于2023年7月20日前报送我办,报名表发送至我办政务邮箱。各项目申报单位参加人员不超过2名,参加培训时应携带身份证。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注意申报期于8月21日下午18:00截止。2023年8月29日-2023年9月11日下午18:00仅受理在2023年8月21日下午18:00前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预审的项目,不受理新增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及受理阶段应注意随时查看我办通过光明循环经济网络平台返回的审核信息及有关要求。

  (六)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留下联系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情况较为熟悉,在申报及受理阶段做好接听电话及查看短信的准备,在接听我办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时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再转而要求联系其他工作人员。

  (七)请各相关单位积极申报符合完工期限范围等申报条件的项目。下一批次扶持计划不再受理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项目。

  (八)纳入扶持计划的评审类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在扶持款项支付前将发票原件交至我办做扶持标记。

  特此通知。

  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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