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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各商业银行,“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有关精神,我局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2023年广东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贴息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引要求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普惠金融处)反馈。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7月17日
2023年广东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贴息工作指引
为规范广东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3〕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3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原则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绩效、总额为限”的原则,鼓励引导各商业银行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简称“中小融”平台)加大对全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
二、资金申报
(一)申报对象
申报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贴息资金申报对象为通过“中小融”平台于2023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贷款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企业为在广东省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
3.在申报贴息时,企业未纳入信用广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
(二)贴息申报金额
贴息总额1亿元(具体以省财政厅统筹金额为准,如符合条件的贴息申报总额超过贴息总额,按实际贴息系数计算实际贴息金额,实际贴息系数=贴息总额/符合条件的贴息申报总额),贴息申报金额(贴息截止日为2023年10月20日)核算方式为:
贴息申报金额=日均贷款余额(企业首次支取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日的日均贷款余额)*贴息期限天数(企业首次支取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日的天数)*贷款日均利率。贴息申报金额最高不超过日均贷款余额的1%,单户日均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000万元计算。
核定贴息金额=贴息申报金额*实际贴息系数。
(三)申报材料
贴息资金申请由各商业银行统一申报。各商业银行需严格按照本工作指引具体要求,认真核查各企业是否符合贴息资格,并填报申请书(附件2)、申请明细表(附件3),将可编辑的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将申请书、申请明细表盖章文件原件(一式三份)邮寄至“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
(四)申报和下达程序
1.贴息申报。各商业银行将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信息统一汇总后,向“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递交申报材料(附件1、2、3)。
2.初核。“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根据各商业银行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意见书(附件4)及初核明细表(附件5)转至各地市金融局进行复核。
3.复核。各地市金融局对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企业贴息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将复核意见(附件6)及复核明细表(附件7)反馈到“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统一汇总并核定贴息金额后形成贴息汇总意见(附件8)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名单公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
5.资金拨付。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各企业的对公账户,并将拨付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五)申报时间
各商业银行于2023年10月21日-10月30日向“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方权责
(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贴息政策宣贯,指导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各商业银行增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并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的流程管理。
(二)各地市金融局要加强对贴息政策引导,及时将贴息政策落实到位,并负责对本辖区符合贴息资格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三)各商业银行要确保所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并符合本指引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贷款的发放以及贷后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企业对提供给各商业银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承诺申报本贴息政策时该笔贷款应未申请或享受其他部门贴息政策,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对借款人的限制执行(附件1)。
(五)“中小融”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受理、初核申报资料,汇总各地市金融局的复核意见,核定贴息金额等相关工作。
(六)贴息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如金融监管部门发现商业银行申报的企业名单中存在不符合发放条件等情形,未发放贴息资金的,取消企业贴息资格;已发放贴息资金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对恶意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纳入企业失信行为登记,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本工作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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