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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认定办商议等环节,量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搬迁后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现对该批异地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关于异议的具体问题应有详细的表述,并提供事实证据。对收到的异议,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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