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7-25 9:57:41

各园区、街(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187号)有关工作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组织开展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4大领域13个方向(详见附件1),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大数据领域标杆,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流程

(一)请各园区、街(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

(二)请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向所属园区、街(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提供申报书电子版1份(附件3),与线上填报内容保持一致。

(三)请各园区、街(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时收集已完成申报的企业名单及项目情况(附件3、4),于8月16日前汇总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数字产业科。

 

        三、申报说明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从事或服务于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应用、安全、要素流通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及企业联合体、科研院所。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具有较强的规模实力、经济效益、技术研发能力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模式创新、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二)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可额外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由所属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申报主体通过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三级及以上贯标评估的,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推荐指标数量。各推荐单位于8月25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

(三)示范期限。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内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示范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示范项目开展动态监测,并对示范项目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示范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估摸底工作。鼓励各推荐单位积极支持并监督指导示范项目实施,推进示范项目高水平建设。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21日

 

附件:1.  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和实施方案

2. 2023 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政策解读PPT

3. 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申报书

4. 2023年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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