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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使用中,不少企业和个人都存在使用商标较为随意、不够规范等问题,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了解如何规范使用商标,才能避开商标侵权的坑!
超出商标核定范围的使用,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中最常犯的错误。如果我们申请注册的是第30类商标,就只能使用在第30类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不能擅自超范围使用。
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有些企业会忽略这一点。此前某企业注册“白水杜康”商标,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却缩小“白水”二字突出“杜康”二字,最终被判侵权。
商标在使用时的标样要和注册证上的一样,如果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提出新的注册申请。
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因为经营的需要而使自己的名字和地址发生了变化,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变更申请,及时将商标注册证上原有的注册信息变更过来。
名字如果不及时变更,可能会因商标使用主体不一致而影响商标使用证据的效力;地址如果不及时变更,商标局文件的邮寄会邮寄到注册证上的原地址,有可能会因为收不到商标局的通知信件,从而延误对于某些案件的处理。
商标要及时进行续展,好多注册人往往会忽视这一点,如果仅仅是因为忘记续展而使一直在使用的商标无效就太可惜了。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为十年。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去商标局进行备案,以免今后出现与商标许可有关的纠纷时,法律会站在无过错方,会支持无过错一方的诉求。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之后应当及时使用商标,并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比如产品广告宣传中的商标使用,产品外包装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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