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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被确定为2022年新一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被认定为2022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予以奖励,现将拟奖励名单及金额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真实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路段112号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612室知识产权促进科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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