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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和《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注:新政策实施前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原政策享受扶持),今年我办拟分批开展区总部企业资金扶持申报工作,本次仅对区总部企业给予用房补助资金扶持。为做好该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龙华区2016、2017年度总部企业和2018年度第一批总部企业;
(二)龙华区2018年度第二批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申报对象(一)的资助标准:
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人民币。
在新区范围购买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申报对象(二)资助标准:
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已享受政策性用房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支持的,在申请本条支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支持金额。
三、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沿河路10号观澜文体中心附楼308室)
联系方式:熊小姐,23338464,15019206030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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