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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相关部署,聚焦罗湖金融业“一带五区”发展定位,加快构建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示范区,立足罗湖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数字人民币重点机构落户罗湖
(一)对数字人民币2.0层运营机构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新引进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或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且估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成长型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扶持。
第二条鼓励发展数字人民币产业生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符合以下经营类型且在经营指标、风投估值达到条件的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给予落户奖励,按分档标准连续扶持三年。
1.由非数字人民币2.0层运营的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或金融科技子公司;
2.为金融机构提供软硬件解决方案的金融科技企业;
3.面向行业提供解决方案、SaaS服务等含支付业务的软件信息技术企业;
4.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支付结算终端和设备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5.可加载数字人民币功能的智能硬件、智能穿戴设备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6.开展数字人民币相关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7.提供数据认证、加密、存储、网络安全服务等相关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8.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建设、推广服务企业;
9.第三方数据要素流通认证和运营交易的企业、专业组织或全国性交易平台;
10.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打造的平台型企业或产业生态运营机构;
11.依托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提供行业监管或专业服务的平台型企业或运营机构;
12.涉及金融领域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企业;
13.其他与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相关企业。
第三条 鼓励建设数字人民币基础设施
对持牌金融机构、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上市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总部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人民币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创新中心等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层运营机构不受实际投入限制。
第四条 鼓励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做大做强
(一)在罗湖注册、纳统并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按条件分档给予一次性营收增长扶持,最高可享受50万元奖励。
(二)对开展数字人民币交易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或重大产业平台,依据其动员、主导、归集的数字人民币年交易增长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根据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需要,在新增领域、新增场景、新增群体带来数字人民币较大交易增长量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在罗湖注册、并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第三方数据要素流通认证和运营交易的企业、专业组织或全国性交易平台,依据年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完善数字人民币支付受理环境
对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在辖区内企业、商户开展数字人民币收付机具聚合支付改造的,每年根据推广情况按机具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鼓励在罗湖首发应用场景创新
在罗湖首发新场景应用并取得示范效应,经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上级部门肯定或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用场景,奖励标准提高至20万元。在罗湖首发深港融合等跨境应用场景并取得示范效应,经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上级部门肯定或在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境应用场景,奖励标准提高至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推广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
鼓励数字人民币运营企业研究发布智能合约产品,对投入应用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或平台,经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按条件根据年交易额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支持打造数字人民币产业园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产业园区设立数字人民币体验中心,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可按体验中心设计建造总费用的一定比例扶持,最高100万元。设立园区数字人民币综合体验中心、展示中心,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审定,可按设计建造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二)对产业园区运营方,根据其引进数字人民币产业园的符合条件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综合贡献等指标综合评估,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审定,给予产业园运营方每年最高500万元扶持。
(三)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入驻数字人民币产业园区的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按条件可分档享受最高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三年免租扶持。租金由入园企业先行垫付,每年考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租金补贴。
(四)给予入驻数字人民币产业园区的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园区企业通过银行、担保机构等发放的流动贷款,按实际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万元的融资贴息扶持,扶持方式为先付后贴,不超上限。
第九条 鼓励开展数字货币跨境合作
鼓励境外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设立科技子公司或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后台基地等数字货币或金融科技主体,以及境外支付企业、平台在罗湖设立跨境支付互联互通运营项目,经产业主管部门事前备案,给予其新设立(新迁入)的主体、平台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条数字人民币管理团队激励
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数字人民币相关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最高300万元奖励。
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指迁入之日或注册之日起的顺延12个月周期或下一个自然年度)。
(二)本措施所称“新设立(新迁入)”企业指2023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特殊说明的除外。
(三)本措施第一条和第二条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第五条受产业扶持资金目标调控。
(五)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重复适用,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服务署负责解释,后续可视情况进行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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