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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和成熟的,且经过产品(样品、样机)技术鉴定,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取得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的批件);
(三)项目实施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且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技术支撑单位);
(五)项目实施具备良好环境,所需的能源与原材料有保障;
(六)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七)项目拟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或者参加用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申报
申报对象
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科技经贸类展会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22日
申报条件
(一)展会举办地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二)展会举办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起止时间为展会开幕时间);
(三)展会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
(四)我市参展企业不少于40家或我市参展企业数量达到30家(含)以上,且我市参展企业展位面积合计不少于500平方米;
海外创新中心认定
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符合以下标准:
1、与 5 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 1500 平方米,国外大于 300 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 3 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申报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20日—4月19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22日—4月30日
资助金额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等法人单位,授予“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牌子,并且给予不超过经审计的前期开支的4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市科创委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依照评价结果给予最高300万元连续5年的资助。
宝安区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三)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四)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11日
资助金额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
(3)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18日
资助金额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宝安区企业“新三板”挂牌资助
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2017年6月后在我区挂牌且满一年的新三板企业;
3.未获得我区股改、做市交易资助的企业。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18日
资助金额
对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宝安区行业会议承办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2.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于2018年在宝安区举办。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18日
资助金额
1.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2.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200万元。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补贴金额受其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宝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组展补贴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2018年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展会的执行承办单位;
2.为2018年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承办展会的执行承办单位。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18日
资助金额
1.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300 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600 万元。
2.本补贴措施不受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南山区股权投资贡献奖励项目
项目内容
对投资南山辖区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成果显著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制设立)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给予表扬和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为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制设立)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有限合伙制设立);
(二)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册地及税务登记须在南山辖区内,且经营满1年(含)以上;
(二)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31日
资助金额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上年度“募、投、管、退”等经营情况以及支持辖区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客观数据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对于经营状况优秀、贡献突出的前10名基金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
项目内容
(一)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备注:原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项目因政策调整暂停受理)
(二)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四)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2.专利奖配套奖励(含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深圳市专利奖);
3.知识产权孵化基地配套奖励。
宝安区发明专利奖励
奖励对象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X000万元。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l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资助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需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
5.申请人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6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以及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名,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上述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从成立日期截止到上年度1}月31日,在宝安区注册三年内(含本数),出具五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申请主体为自然人的,须为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或者无宝安户籍的,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申报时间
截止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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