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恶意抢注?这10种类型要注意!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9-15 17:06:30

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还频频“出圈”成为公共热议话题。比如,此前出现的抢注“冰墩墩”“拉伊卜”商标、抢注奥运健儿姓名商标等等。

商标恶意抢注如何判定呢?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注册行为均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恶意抢注?这10种类型要注意!

主要表现为以下十类行为:

(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二)恶意抢注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三)恶意抢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特有词汇的;

(四)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的;

(五)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六)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

(七)大量申请注册与公共文化资源、行政区划名称、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八)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影响的。

近几年来,国家一直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采取高压态势,采取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当事人,商标会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商标转让行为会被依法不予核准,还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从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代理机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会被依法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停止代理资格,并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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