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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19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是符合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法人(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认定另行通知)。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综合服务平台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专业服务平台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培训服务不少于5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五)申报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其他服务平台的单位主要是服务于产业集群、专业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服务机构。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八)粤东西北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三、推荐数量
(一)推荐认定。各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示范平台和技术示范平台共3个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楠(示范平台),电话:020-83134726;
电子邮箱:fwc831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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