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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现将我省(深圳单列)企业名单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
(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10月16日前将本市申请名单(样式见附件1)及企业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州市吉祥路100号403室)。同时,请报送电子版(光盘一张),包括文件扫描件(pdf)和汇总表格(excel)文件。
(三)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市申请名单和企业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充申报,由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4月5日前形成补充申请名单和企业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可及时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二)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积极组织发动企业申报,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加入粤政易工作群(二维码见附件),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附件: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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