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材料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新材料产业2019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1.电子信息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显示材料、先进照明材料、微电子材料及光电子材料等。
2.绿色低碳材料。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材料、新型太阳能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等。
3.生物材料。重点支持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4.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特种耐腐蚀材料、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超硬材料、特种玻璃等。
5.前沿新材料。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柔性电子材料、氢燃料电池材料、新型二维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提升项目):事前资助。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事后补助。按照“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2019年1月1日。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截至4月22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条件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提升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不少于5个(附成果转化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4.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且已于2019年4月22日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5.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6.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7.申报项目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8.申报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建设期不超过3年。
9. 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的申请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2.项目单位须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近三年主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2000万元。
3.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建设期不超过3年。
8.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2019年1月1日。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截至4月22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9.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已根据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申报要求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8127158,88127097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可前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所在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对于申报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的企业,项目备案建设期和实际申报建设期不一致的,不影响正常申报(咨询电话:88125842,8812584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2日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