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10-20 11:14:36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局、松山湖产业发展局: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号)工作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情况,现开展“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乐购东莞’促消费品牌建设”等有关事项入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业步行街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所在商圈2023年度内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商圈;

3.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商圈,于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开展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省级示范特色商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单个商业步行街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

1.品质提升项目。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支持。

2.引进零售餐饮知名品牌项目。对引进零售餐饮知名品牌,并与知名品牌门店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载体给予支持,引进1个知名品牌支持2万元。

3.促消费活动项目。按促消费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60%给予支持,单个商业载体最多支持3场活动。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1、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3省级商务部门有关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的通报文件;

4.申报单位的地址和建筑面积佐证材料:租赁合同、商场建筑面积(不含公寓、写字楼)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6.其他材料

(1)品质提升项目。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等项目:

1)申报单位开展上述工作的开支发票复印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和信息明细表(附件3);

2)相关合同或协议。

(2)引进零售餐饮知名品牌项目:

1)申报单位与品牌门店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2)品牌被纳入知名品牌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佐证材料;

3)品牌门店开业的佐证材料,如开业宣传资料(包含2023年开业的具体时间)等;

4)包含知名品牌引进的信息明细表(附件3)。

(3)促消费活动项目:

1)申报单位举办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和信息明细表(附件3);

2)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3)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

(四)相关名词定义

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德勤《全球奢侈品力量》、品牌金融《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被纳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中国品牌500强》、胡润研究院《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广东连锁TOP100榜单》、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餐饮百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

 

  二、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新设批发零售企业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

(1)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企业在该时间段内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3)在该时间段内,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1)对新设立的批发企业,按其销售额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批发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设立的零售企业,按其零售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零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2、附件2);

(2)新设立的批发零售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证明材料: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2023年1-6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提交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镇街有关部门核实,出具“审核无误”意见,加盖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二)批发零售企业稳增长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批发零售企业:

(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在2022年及之前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

(3)2022年度批发企业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

2.支持标准

(1)批发企业按年度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单个批发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零售企业按年度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单个零售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3、附件2);

(2)批发零售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2022年及之前),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批发企业销售额、零售企业零售额证明材料: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2022年1-12月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提交镇街商务主管部门会同镇街有关部门核实,出具“审核无误”意见,加盖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公章),或专项审计报告等佐证材料;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三)支持内贸市场运行监测

1.支持对象

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东莞市样本企业和市级批发、零售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2.支持标准

(1)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安装信息泵,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数据的样本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数据的其他样本企业,以及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市级批发、零售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4、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样本企业需提供商务部统一业务系统平台的报送界面截图(截图内容含企业名称、系统界面等);

(4)行业协会需提供承接内贸行业监测统计工作的委托协议;

(5)安装信息泵的企业需要提交安装费用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三、支持消费枢纽工程

(一)支持对象

1.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统计名录;

2.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零售网点新增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3.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二)支持标准

对新增营业面积实际投资额(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发票显示时间为准,如购买设备等)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不含装修、租金、人工、办公、接待等费用。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5、附件2);

2.包含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信息的合同或房地产权证,以及投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佐证材料;

3.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相对应的支付发票复印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和投资情况信息明细表(附件4);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四、支持“乐购东莞”促消费品牌建设

(一)支持对象

1.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市商务局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举办的“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

2.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18日期间,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1.对市商务局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举办“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支付的市财政资金予以全额补贴;

2.举办促消费活动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行业协会,按期间促消费活动费用总额(不含消费券、消费补贴)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协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附件1、附件1-6、附件2);

2.申报单位自筹资源举办以“乐购东莞”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费用的开支发票复印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以及费用支付明细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包括银行转账单等);

3.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4.申报单位开展活动佐证材料:活动策划执行方案、活动现场彩色照片(至少2张不同角度)及活动宣传报道等资料的复印件(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清晰可见“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栏目资料查询结果,需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栏目结果。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连同入库通知规定的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各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相关纸质资料经园区、镇(街道)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东莞市商务局。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二)请各镇街(园区)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申报,申报事项原则上于2023年10月26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相关纸质资料,请于2023年10月26日前报送至东莞市商务局市场科。

 

  六、其他

(一)本通知涉及的日期、资金、数量等,如未做特别说明,均包括本数。建筑面积不包含公寓、写字楼。

(二)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

(三)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单笔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四)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负面清单。支持对象应在东莞市内注册登记,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无欠缴财政资金、信用良好、正常生产运营。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实施单位正在接受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与支持方向关联性不强的支出。

(六)本次申报事项仅作入库使用,最终资金安排以省商务厅审核下达资金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如核准的事项申报资金总额超过省下达资金的,则按比例分配。

(七)入库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保证书),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等处理。

(八)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九)已获得省级财政奖励、支持的,不重复奖励、支持。

(十)本入库通知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商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1.东莞市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拨付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东莞市支持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有关信息明细表

4.投资情况信息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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