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保险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现场检查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10-26 15:30:47

为督促指导保险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绿色金融活动,促进我市绿色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相关要求,我局将开展2023年度保险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活动现场检查工作。现对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计划安排在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抽取管辖范围内的20家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绿色投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情况、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情况、产品宣传情况等。

  三、评估内容

(一)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1、绿色金融治理结构。依据《绿金条例》第八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

2、绿色金融业务分支机构。依据《绿金条例》第八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是否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3、绿色投资制度。依据《绿金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是否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

符合《绿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是否依据《绿金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要求,及《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编制及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三)绿色投资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依据绿金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及《深圳市绿色投资评估指引》相关要求,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前评估,并开展投资后管理。

(四)其他检查内容

1、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依据《绿金条例》第二十二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2、风险管理机制。依据《绿金条例》第二十三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3、产品宣传。依据《绿金条例》第六十二条,检查金融机构是否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是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防范前款禁止行为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活动。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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