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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一个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资产,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创造性的标准该如何判断?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6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标准有什么不同。
1、开拓性发明
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史上未曾有过先例,它为人类科学技术在某个时期的发展开创了新纪元。同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指南针、造纸、蒸汽机、白炽灯等。
2、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这类发明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显而易见的组合,即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的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如果组合仅仅是公知结构的变型,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而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样的组合发明亦不具备创造性。
3、选择发明
选择发明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只有选择使得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才具备创造性。
不具备创造性的选择发明的三种情况:
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也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选择,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转用发明
专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
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这种转用不具备创造性。
相反,如果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则这种转用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
已知产0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6、要素变更的发明
要素变更的发明包括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要素替代的发明和要素省略的发明。
这类发明需要考虑:要素关系的改变、要素替代和省略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其技术效果是否可以预料等。
要素关系改变的发明
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没有导致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或者发明效果、功能及用途的变化是可预料到的,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要素关系的改变导致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备创造性。
要素替代的发明
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或者是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用已知最新研制出的具有相同功能的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相应材料,或者是用某一公知材料替代公知产品中的某材料,而这种公知材料的类似应用是已知的,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要素的替代能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要素省略的发明
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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