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的政策解读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12-06 11:53:39

  一、修订背景

2021年3月3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人社函〔2021〕50号,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意见》);2021年11月4日,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1〕10号,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发展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区人力资源局在《省高质量发展意见》《市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22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经过近一年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将《管理规程》予以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市监部门2023年8月统计数据,我区现有台港澳法人、自然人企业668家。其中,符合《管理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的“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要求的台港澳法人、自然人企业112家,且分布零散,集聚度低。同时,我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正在加快建立港澳对接渠道,因此在孵港澳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数量无法满足《管理规程》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少于5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的授牌条件。

另外,受地理位置影响,较福田、南山、宝安等区,我区对港澳青年吸引力不足。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统计数据,2021年至今,我区认定身份的港澳自主创业人员仅24人,亟需通过搭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吸引港澳青年科研团队,推动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成果到光明转化落地,为光明科学城注入创新活力。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第二条第(四)款“服务港澳特色突出”

将第1项“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的表述,调整为“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

理由:为鼓励辖区创新创业载体吸引更多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结合我区实际,调整相关条件。

(二)关于第六条第(一)款

将“初创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的表述,调整为“港澳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或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由港澳人士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主体”。

理由:此项调整是对调整后的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的“港澳企业”做具体解释。

(三)关于第六条第(二)款

将“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表述,调整为“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理由:此项调整是对调整后的第六条第(一)款的“港澳人士”做具体解释。

(四)关于第六条第(四)款

增加表述“本管理规程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理由:此项调整是明确管理规程的解释权。

  五、《管理规程(修订)》主要内容

(一)授牌对象

区级基地的授牌对象为在光明区内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二)授牌条件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在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具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充足创业场地保障、具有专业服务能力、服务港澳特色突出等条件。

(三)授牌程序

分为申报、组织评估、社会公示、予以授牌、奖补发放等环节。

(四)基地考核

区人力资源局对区级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运营情况、孵化服务能力以及日常工作管理等。年度考核流程为基地提交自评报告、街道初核、区人力资源局复核、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符合授牌条件主体10万元奖补。

(五)基地监管

1.区人力资源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对区级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2.各街道负责区级基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引导区级基地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软硬件设施,确保区级基地围绕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3.查实申报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且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4.区级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符合规程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取消区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资格。

(六)其他事项

1.港澳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或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由港澳人士或香港、澳门地区注册的企业投资设立的法人主体。

2.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参照适用。

3.由政府主导建设运营的孵化载体,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推荐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授牌,但不享受奖补政策。

4.本管理规程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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