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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得到进一步支持,来看看最新的政策更新了什么内容呢?
享受条件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条件
企业招用以下两类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优惠内容
企业与重点群体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注: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享受条件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并且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重点群体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吸纳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以上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重点群体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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