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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3〕341号),以下简称《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通知》,现组织开展我市2023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工作。
依据《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在生产制造、电信、互联网、公共机构、能源、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中心重点应用领域,选择一批能效水平高且绿色低碳、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完善、代表性强的数据中心进行推荐。推荐的数据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中心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数据中心产权清晰,具有明确、完整的物理边界,拥有独立的供配电和制冷系统,且截至申报日已全系统连续稳定运行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布局要求,实现集约化、绿色化、智能化建设,优先推荐位于国家算力枢纽及国家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的数据中心。
(三)机柜资源、算力负荷、网络资源等算力资源利用水平处于行业内先进水平,算力算效水平高。
(四)能源利用效率高,电能利用效率原则上应达到《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40879)中的2级及以上水平,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较高。
(五)绿色低碳发展水平高,建立并实施绿色采购制度,开展绿色运维,积极提供绿色公共服务,能够协同带动产业链供应链绿色供给能力提升。
(六)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一)各数据中心对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创建和自评价(见附件3)。达到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要求后,数据中心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及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4)。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独立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数据中心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
(一)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及各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局绿色制造和材料处,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同步报送。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节能服务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对不再符合评价要求的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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