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4-16 17:27:30

各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 现开始受理坪山区2019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业。

(1)世界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世界五百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中国五百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招商引资类—生产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包括符合金融、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专业服务业、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2)上市企业总部迁入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3)落户坪山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4)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落户坪山区的,按照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建成或落户坪山区的深圳市十大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市级奖励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三)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2)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连锁50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5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0万、50万元资助。

(3)对新开设的面积1万-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开业一年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300万元奖励。

(4)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超市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超市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5)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20-200平方米、200-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超市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的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2)第一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需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给予资助。

(1)用地资助:

对在坪山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2)用房资助:

a.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b.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c.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坪山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d.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注册的企业新购置用房的方可申请购房资助;上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用房租赁合同的新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新租赁用房资助。

(3)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奖励。

(五)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经审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认定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新购置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3)在坪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两年合计最高500万元租金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总部企业认定时间为上年度。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b.上年度在坪山区形成产值(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上年度被评为“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的企业。

c.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坪山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金融类总部企业:

a.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b.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4)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坪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5)已认定为坪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坪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6)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的,需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坪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首次申报资助时核算资助总额。

(7)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须为上上年1月1月至12月31日签订的用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六)提升产业类—培育骨干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a.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c.产值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设立特殊贡献奖。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对全区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政策中的首次为坪山区纳统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七)提升产业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扶持符合坪山区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1)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行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已纳入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计划的各类中小微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项目,按市级资助的50%,给予最高150万元配套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八)激发企业活力类—品牌质量创优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大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坪山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对申报年度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30万元奖励。

(3)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给予相关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的企业,按通过验收的不同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验收档次的界定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在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

(5)对获得三类以上(含三类)认证证书(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IATF16949)且申报单位在申报资助年度内有效运行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6)对获得的市级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按照1、2、3级证书级别,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奖励。

同一名牌产品、商标和称号只能获得一次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五款奖励的相关证书均需在有效期内,且至少有一项为上年度获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对本专项资助的品牌、商标、称号及证书相关问题,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解释为准。参与坪山“五年百家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的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工作,由坪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负责。

 (九)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a.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b.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c.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3)采取事后直接资助,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利息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4)对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5)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a. 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b.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c.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6)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条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7)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1)、(2)、(3)款资助总额最高1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项目已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并按年度投入申报。要求申报上年度技改项目实际投入部分,以上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相关支付有效证明材料。但同一项目不能拆分成多个项目进行申请。

e.项目实施地在坪山区(此次资助范围为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融资租赁成本或贷款利息)。若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技改专项资助只适用于“机器换人”项目。

f.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该指标用于反映投资转型升级情况。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工业投资项目(项目行业编码在 0610 到 4690 之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g.项目未申请过本项资金扶持。

(2)鼓励企业在市级部门申请技改资助,配套补助原则上是对企业上上年度在市里申请并获资助的技改项目投入进行配套补助,申报配套补助的企业需提供上年度的资助文件,必要时提供上上年度的技改项目投入财务支出发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十)激发企业活力类—鼓励企业清洁生产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最多资助2年。

(2)对园区物业公司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每家物业公司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

b.守法经营、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十一)激发企业活力类—提升工业设计和产品创新水平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坪山区建成或落户的深圳市十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

(3)对经市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对坪山区企业原创设计作品获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每项奖励25万元;获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每项奖励10万元;获红点奖和 IF奖的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5)对购买或销售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

(6)对企业获得“广东省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同一张证书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3)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二)激发企业活力类—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3)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9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申请第一款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可不受注册地和独立法人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二款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进行资助,对免费参展的或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不再另行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审核中关于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100%的审核,市级资助情况以企业获得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2017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关于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资助为依据。

(5)企业申报时,应提供清晰的证明材料,票据应与申报项目内容一致,如果同一票据中包含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以外的项目,则应提供能够明确进行费用区分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资助。

(6)申请第五款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配套资助的企业,按照市级出口信用保险资助资金通知下达时间来认定(不按拨款时间)。

 (十三)激发企业活力类—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3)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特指美国的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的恒生、日本的日经、英国的富时、德国的DAX、法国的CAC。

 (十四)激发企业活力类—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上述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五)激发企业活力类—其他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上年度在坪山区产值2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专业服务等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予以奖励,上一年度个人税前所得额以100万元为基数,每达到100万元即给予其个人奖励6万元,个人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辖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如符合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区组织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区相应扶持政策。(此款资助不在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内。)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税前所得额包括对坪山区产生税收贡献的工资、奖金、分红、实物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近三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个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d.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e.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六)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鼓励企业通过信贷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最高100万元。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2)支持银企对接,创新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具体扶持时间从专项资助计划下达之日起至专项资金拨付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对辖区内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申请坪山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次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通过审核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对保险公司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按保费额度1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5)对向坪山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经第三方审计确认,按代偿实际损失额的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融资担保公司最高500万元风险代偿。

(6)在坪山区注册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上年度对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累计超过3亿元的,按实际发生风险额的20%,给予单个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风险代偿。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为我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和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对我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或风险投资机构。中小微企业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划分。

b.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e.对在深圳市注册的服务于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金融服务机构的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2)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融资担保公司,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b.规范经营,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纪录;

c.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o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第五款资助范围:

a.融资担保代偿于上一会计年度被确认为损失;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

b.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己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己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十七)完善产业服务配套类—发展优秀行业组织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坪山区注册成立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20万元资助。

(2)对在坪山区主办、承办区级以上的高峰研讨会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和企业,其在坪山区举办的高峰研讨会,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高峰研讨会应于上年1月1日之后开展,12月31日前完成。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产业联盟、产业类行业协会应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才具有申报资格;且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服务对象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八)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重点支持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a.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b.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c.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d.年产值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e.年产值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f.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资助的先进制造业、工业设计等特色工业园(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3)经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认定,对在坪山区运营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应于上年度或之前已在坪山注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企业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基数为上一年度所实际发生的运营经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十九)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金融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给予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如下:

a.金融机构总部,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b.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从业人员2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c.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管辖支行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d.在坪山区新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等新兴金融服务机构,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新购置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三款标准享受购房资助。

(3)新租赁办公用房资助,标准如下: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金融总部企业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八条“提升产业类-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助”第四款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4)对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等在坪山区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制和媒体宣传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最高50万元,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5)鼓励在坪山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辖区企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6)对获得市金融创新奖的坪山区金融机构,按照市标准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金融服务机构等组织和企业,其服务对象为坪山辖区企业、建设项目的,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c.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d.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3)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资助。

(4)申请第六款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资助经费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现代物流和服务贸易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经国家、省、市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综合外贸服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2)对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3)对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或“服务贸易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1: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商贸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上年度获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分别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2)支持商贸业快速发展

a.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b.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3)鼓励大型工业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

a.实现年销售额2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b.实现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3.实现年销售额3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

(4)企业参与“坪山乐购节”促消费活动产生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获得市级促消费活动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5)对首次经国家旅游局认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4)第三款资助必须为坪山区企业在上一年度首次达到政策要求标准,相关资助均为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2)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3)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该项资助申报主体应该为跨境电商企业,一般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不能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三)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专业服务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软件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类收入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2)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展会主办单位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第一款的场租费用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并支出的费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五)创新型产业用房类—制造业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制造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纳税总额。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制造业企业,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文化创意等)、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产业的企业。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制造业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和产值门槛条件:

*租赁创新型产业厂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a.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元/m2;

b.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20000元/m2。

* 租赁创新型产业办公用房的企业,申请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门槛:

a.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b.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工业产值贡献不低于30000元/m2。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市场评估价格享受租金资助,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市场评估价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准。企业实际租金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4)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六)创新型产业用房类—服务业企业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服务业企业创新型产业用房给予资助,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额度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具体资助额度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租金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坪山区纳税总额。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供应链管理、科技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业、商务会展业、休闲旅游业及经市、区认定的总部类企业等。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税收贡献门槛:

按建筑面积计算上年度单位面积税收贡献不低于2000元/m2。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市场评估价按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准。企业实际租金价格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4)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七)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改造资助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盘活自有老旧厂房、工业区等集体物业,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含上级交易平台,下同)进行交易的改造工程项目,在改造工程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予以资助。标准如下:

(1)原建筑装修改造资助:属原建筑物装修改造,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资助:属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且改造后为生产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改造后为宿舍、饭堂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改造后为办公、研发等用途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500元/㎡;按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计算资助总额;同一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绿化改造资助:属周边绿化改造的项目,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按实际改造的占地面积计算资助总额;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确定资助标准;项目实际投资额在资助标准以上的,按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同一栋建筑物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改造资助。

对区委区政府议定的重大改造和产业转型项目,可依相关议事规程制定改造资助标准。

资助计算:

a.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35%给予资助;

b.对区属国企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9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c.对其他投资运营商开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20%给予资助;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上述条款资助标准的15%给予资助。

(4)建设贷款贴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原建筑物装修改造、加建扩建等载体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贴息资助,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时间最高不超过36个月。区属国企同等适用本条款。

所指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实际投资额及有关信息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为准。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c.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2)改造项目资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跨年度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一并提出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八)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租金资助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主动配合坪山区委、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积极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利用社区集体物业新引进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给予产能淘汰搬迁以及空置、免租期间租金损失最高100%的资助(均按原租赁合同计算)。

资助时限为:对空置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为12个月,对免租资助时间累计最高不超过3个月。

对符合要求的租赁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租金资助:

(1)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区属国企主动淘汰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低端经营主体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最高3个月租金金额的搬迁资助;

(2)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70%给予资助;

(4)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于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租赁申报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5)对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租赁规定执行,并按上述资助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所指租赁合同及有关信息均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备案合同信息为准,区属国企对外转租社区集体物业的除外。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2)针对同一厂房所申请的空置补贴及免租期间租金损失资助,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可依照自己的情况,作为不同的申报主体各自独立申请,互不影响,凡符合申报内容的主体都可以给予相应补贴和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二十九)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类—引进奖励专项资助

1、政策内容

(1)鼓励行业: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每引进一家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该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2)高新技术: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3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1、2项。

(3)优质产能: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优质产能企业,且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a.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万元的奖励;

b.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20万元的奖励;

c.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50万元的奖励;

d.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已引入企业,且企业自引入之日起近3年内其中一年达到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同本款第3项。

(4)区属国企:区属国企承租社区集体物业后,引进企业符合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要求的,按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区属国企各相应奖励标准50%的引进奖励。

(5)招商推介: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对社区集体物业开展

招商推介活动的,按招商推介活动的出资方实际发生费用(含场地租赁及布置、活动策划、专家邀请、媒体宣传及资料编印等费用)的70%给予资助;单次活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全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配套服务: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为辖区内租用社区厂房的企业做好配套服务,促使企业在我区生产经营期间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规模的,每年度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奖励。

本政策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产值、年营业收入为上一会计年度数值。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产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d.本政策中社区集体经济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社区和居民小组两级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所指引进企业或项目为利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或项目;

所指厂房、工业园区均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厂房、工业园区;

所指区属国企为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成立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

e.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区属国企需与引进企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三年以上,且租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奖励。区属国企本身不作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引进奖的依据。

(2)申请第六款奖励时,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纳入申报奖励范围的企业,每家企业只能奖励一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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