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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立足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支撑深圳市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罗湖在深港现代商贸合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本工作措施适用于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领域的企业、机构;支持重点商圈建设发展。
第三条 引进重点批发业企业
针对矿产品、金属、建材、化工产品、新材料、能源、食品、电子产品、家居家装等重点领域,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龙头企业。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重点批发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 鼓励批发企业做大做强
对辖区重点批发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内外贸一体化企业集聚
对利用自身资源引导上下游企业在罗湖形成集聚的外贸型批发企业,按条件给予发挥引导作用的企业扶持。
第六条 引进重点零售业、餐饮、住宿企业
针对零售、汽车、电子产品、家居家装等重点领域,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龙头企业,支持拓展线下连锁门店,扩大网络销售规模。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重点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鼓励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做大做强
对辖区重点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发展汽车展销业务
(一)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汽车销售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集聚汽车销售的商城,按条件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组织汽车新品深圳首发、新品快闪活动的机构和汽车销售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家居家电行业发展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品牌家居家电结算中心、直营销售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
第十条 鼓励发展网络零售和跨境电商业态
(一)对电商零售企业,按条件给予扶持。
(二)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海外独立站、数字化应用、公共海外仓建设等项目的,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额度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入库纳统
对在罗湖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的商贸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对纳统第二年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此条款同样适用于其他行业企业,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对纳统第二年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发挥商业品牌集聚效应
支持罗湖区商业综合体、街区综合运营主体吸引品牌企业。对于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店、新业态店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每个奖励5至2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
对深圳购物季、罗湖品牌购物节等重要消费活动的主办方,按活动方案给予扶持,活动方案由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创优评级
(一)对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评定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评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商贸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市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对首次通过AEO(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高级认证,复审后又再次获得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本条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后获评的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同一类别项目的择其一申请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外贸型企业创新发展
(一)对上一年度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45%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进入上一年度深圳市进出口前150强的罗湖企业,上年度在深圳市内新购置或自建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按仓库购置或自建价格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改造升级项目
对符合引导性商业业态升级需求的重点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给予100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支持优质品牌开设重点门店
对获得各地级市政府颁发的“老字号”,《米其林指南》三星、二星、一星,《黑珍珠餐厅指南》三钻、二钻、一钻等具有显著IP流量贡献力的优质品牌在重点商圈开设门店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和落地扶持,扶持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鼓励重点引进品牌项目
对重点引进的在罗湖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零售、餐饮、住宿、文化等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或旗舰店、概念店项目给予扶持。
(一)全国首店: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餐饮、住宿、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深圳首店或旗舰店、概念店: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餐饮、住宿、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支持举办首发首秀活动。对纳入全区消费活动计划,首店企业在罗湖举办的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商圈统筹运营管理
对受区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商圈品牌营销、综合管理运营的企业予以资金扶持,推动商圈运营管理高质量发展。
(一)对企业举办的商圈品牌营销、综合管理运营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二)对新建或改造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运营单位,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三)获评5A级景区、国家级夜间经济示范区或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给予企业500万元一次性奖励;4A级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3A级景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深圳市特色文化街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商协会参与自治共治
区产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立重点商圈自治共治管理体系。对上一年度在促进商圈在业态调整、内容优化、服务创新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可申请本措施的扶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应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可与市级以上政策叠加享受,但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叠加享受,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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