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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3号)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光明区卓越质量培育资助项目、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的评审工作,经过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资格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局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现已确定2023年光明区卓越质量培育资助项目、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的评审结果。
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评审结果名单(附件1、附件2)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实名向我局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我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有关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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