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有关企业: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区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和《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现启动2019年度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资金扶持申报工作。为做好该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龙华区2016、2017年度认定及2018年度第一批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龙华区2018年度第二批认定总部企业。
二、资助标准
申报对象(一)资助标准详见《龙华新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中“扶持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1、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已落户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对拟在境内外主板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完成上市的本政策不再扶持,对认定总部企业之前已开展上市工作,认定总部企业之后完成上市的,本政策按300万全额资助。
申报对象(二)资助标准详见《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中“支持措施”第八条至第十条: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按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给予扶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等政策一次性资助、奖励的,在申请本条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第(三)(四)(六)款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不足800万元的,按8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可享受第八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认定之后的第三年起连续三年按前款享受扶持。
第十条在我区的市级总部企业,经营不满一年的按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扶持,经营超过一年的按第九条第一款扶持。
三、申报时间
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9日
四、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沿河路10号观澜文体中心附楼308室)
联系方式:霍小姐,23338464,15712188534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