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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三类: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请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30、50、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
(三)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5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50万元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资助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
(六)申请综合整治类项目资助还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园区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或淘汰低端企业名单;
(六)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转型示范基地项目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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