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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港航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1〕7号)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2023考核年度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海铁联运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超过1000标准箱(含)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
海铁联运是指货物通过铁路运至深圳东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或通过铁路运至深圳铁路场站,经陆路中转运至深圳西部港区,再经船舶出港的多式联运,反向亦然;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
补充说明:一是海铁联运未经深圳铁路场站运输,由周边城市拖车运至深圳港区的,以及仅经平盐线运至东部港区的,不予资助。二是货物通过铁路集装箱与水运集装箱交换运输的,若铁路运输集装箱量与水路运输集装箱量不一致,取其中数值较小者。认定期间内,我局将对企业申报的倒箱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请各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核认定日期以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完成日期为准。铁路运输结束(开始)与水路运输开始(结束)日期间隔应在15天以内。
2.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为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进出口重箱量超过2000标准箱(含)且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50名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排名并列的,并列排名的企业平均分配资助金额。如2家企业并列排名第10,则平均分配第10名和第11名对应标准的资助金额,以此类推。
3.船籍港资助项目(含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资助、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排名资助),资助对象为新增“深圳”船籍港营运船舶或考核年度末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前10名的水路运输企业。
深圳籍船舶载重吨总和排名并列的,并列排名的企业平均分配资助金额。如2家企业并列排名第1,则平均分配第1名和第2名对应标准的资助金额,以此类推。
4.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含航次资助、邮轮旅客资助),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
5.国内客运资助项目(含新增开通深圳出发的水路客运航线资助、深圳海上观光项目客运航线资助、深圳海上公共交通客运航线资助),资助对象为经营深圳水路客运航线的水路客运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资助申报时间
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29日17:30时。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二)申报方式
资助采用线上申报方式,请各企业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办理申请。
(三)申报要求
1.请各企业根据《2023考核年度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要求,提前准备并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2.请各企业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申报,确保资助申报及时、准确。填报中如遇任何问题,请联系技术人员或我局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3.因企业申报数据内容错误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我局对有关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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