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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34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深圳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负责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 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位于公司注册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审材料》。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程序:
(一)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市经贸信息委审核收文;
(三)市经贸信息委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四)市经贸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对申报单位技术中心场所、技术开发软硬件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五)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审计、现场核查、评审情况,结合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确定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市经贸信息委在官方网站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发文确定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六)其他不适宜再保留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支持承担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开展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及创新能力提升专项,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金额,由《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相关文件确定,并随上位法规调整而变动。
第五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与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荐,以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的为前提,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商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助事宜,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总额由《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相关文件确定,含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已资助金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由市经贸信息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技术字〔2013〕184号)及市经贸信息委之前发布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附件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
行业类别 |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
连续2年年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授权的专利 |
一 |
1.未来产业 2.战略性新兴产业 3.其他产业 |
1亿元 |
500万元 |
600万元 |
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或5项软件著作权。 |
二 |
建筑业 |
15亿元 |
3000万元 |
600万元 |
1项国家级工法(近4年内完成),或5项省级工法(近两年内完成)。 |
注:1.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支出额等限定性指标项均源自申报企业独立数据,不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计算。
2.行业归类:
(1)行业类别中的“未来产业”指深圳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海洋、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2)行业类别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深圳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建筑业、其他产业归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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