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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信息通信业统计调查制度等4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1〕1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信息通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子信息制造业三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工信厅运行函〔2021〕27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行业运行监测,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2023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含集成电路设计)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范围:一是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企业,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二是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三是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的企业。软件业务类型包括软件产品、信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软件等四大类。
(二)报表内容。
年报主要调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经营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和人工智能企业业务指标表(如有相关业务)。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请各有关企业于2024年3月22日前通过直报系统提交年报,经审核(提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还需将年报盖章扫描件上传至系统(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可免上传盖章扫描件,线上审核通过即为完成)。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监测具体工作,数据经确认后将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同时抄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报送主体。
与第一部分年报报送主体相同。
(二)报送方式和时间。
定期报表分为月度报表和季度报表,企业通过直报系统报送定期报表,无需上传纸质材料。列入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监测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每年动态调整)执行月度报表,于次月15日前填报上月报表;其他企业执行季度报表,于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填报上一季度报表。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大力发动和指导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上报,促进我市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次统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交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
(三)根据工信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控制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属于统计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平台,进行入库管理,经与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沟通,为简化入库流程,新入库企业在系统注册的同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PDF格式)作为入库资料。每年年报结束后更新企业名录库。连续两年没有报送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在库法人单位,按照自动退库处理。
1.统计数据是政府主管部门产业监测分析以及政策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请各企业提交报表前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注意报表中的量级单位。
2.统计数据具有高度时效性,符合纳统范围内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数据。同时,企业是否定期报送数据作为其申报我市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增产增效奖励项目等的必要条件之一,请各有关企业务必提前做好报送安排,以免影响项目申报。
3.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应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如企业审计报告未最终确认,应先按照公司财务报表填写,待数据确认后及时修改,且应不晚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4.企业统计数据仅作为政府内部参阅材料使用,与其他政府系统项目申报的数据没有关联,且不对外发布。
5.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软件收入占比等存疑的,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主要业务或产品、收入或成本构成等。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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