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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众创活动扶持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扶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
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扶持
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
二、具体内容
【众创活动扶持】
对积极参与龙岗区组织的国家双创周、国际创客周、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众创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组织众创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相关活动已纳入龙岗区活动方案。
(三)活动结束后1年内提出申请。
资助标准: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50万元扶持。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前5名起草单位之一;
(三)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四)在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 国际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2. 国家标准。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30万元激励。
3. 行业标准。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15万元激励。
4.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为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
(三)交易须在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履行金额计算。
(四)交易完成的项目须落户龙岗区。
资助标准: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上一年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
【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扶持】
申请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项目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立项扶持。
(三)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符合配套扶持条件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申请条件:
(一)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人以上。
(六)建有严格的毕业及淘汰制度。
资助标准:
经评审或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3)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
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6)拥有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7)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8)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资助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
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资助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
申请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名以上;能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名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资助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申请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的通道。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
(7)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资助标准: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申请条件: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资助标准: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2)对入驻园区的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扶持】
申请条件:
(一)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创新平台。
(三) 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资助标准: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
申请条件:
(一)申请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未设立研发机构。
2.公司相关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机构职责、负责人和人员组成;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含研发场地、经费保障计划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3.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有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6.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7.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30万元。
(二)申请研发机构提升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内部已设立研发机构,但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600万元以上;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3项)。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3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25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35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5.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2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
6.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计划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资助标准:
(一)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40%最高 150 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 100 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二)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40%、最高 150 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 30%、最高 100 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三、对获得区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按 1:1 予以配套资助,配套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已获得区级扶持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形成资助方案,统一组织申报市配套资金。
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提升)建设最多给予 1 次区级扶持和 1 次市级配套资助。
三、申报时间
众创活动扶持、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国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配套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的第一批申报时间:5月10日-6月6日
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省、市级创新平台配套扶持、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的第一批申报时间:5月13日-6月6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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