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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项目。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4)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
(5)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
(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第五条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对在龙岗区建设的新型科研机构给予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对入驻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其研发费用扶持。其中,无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其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50%、最高600万元扶持。
(2)没有成立企业的创新团队,连续3年将其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后的余额计入新型科研机构,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上年度研发费用50%、最高500万元扶持。
(3)入驻项目期间搬离新型科研机构的,不再享受扶持。
(三)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六条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分为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众创服务平台扶持。
(一)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该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的人员占比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人员占比10%以上。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工艺设备及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4)所属领域研发技术实力应达到深圳市领先水平。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二)区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2)依托单位能够为组建区级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3)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的学术带头人1名以上;能承担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硕士以上学历的骨干科研人员2名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科研人员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三)区级产品检测中心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3)检测服务对象是龙岗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4)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300万元以上。
(6)拥有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8)同一项目未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四)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龙岗区。
(3)近两年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五)众创服务平台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5人以上专职管理团队。
(3)具备为创客提供创意设计软硬件、开源软硬件、开模打样或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4)提供的众创服务面向全体创客开放,上年度服务创客100人(次)以上。
第七条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龙岗区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投入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中国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给予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认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三)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九条 高端科技企业培育扶持。对龙岗区高端科技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扶持及场地租金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三)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生物创造激励。对拥有新药医疗临床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药品生产批件、新版药品GMP证书的企业,给予生物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1、2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3类新药临床批件激励金额50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 医疗器械注册证。
(1)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激励金额50万元/项。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药品生产批件激励金额100万元/项。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 新版药品GMP证书。
一次性激励金额50万元/项。
(三)获得激励后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激励。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扶持。对龙岗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集成电路IP(知识产权模块)复用及EDA软件扶持、MPW(多项目晶圆)流片扶持、测试验证分析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给予上一年使用正版IP或购买EDA软件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给予上一年MPW流片(含掩膜版)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1)给予上一年高端IC工程测试验证、产品分析项目实际发生金额5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扶持。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内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具有龙岗区户籍的自然人。
(3)在龙岗区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授权,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4)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发明专利激励金额5000元/项。
(2)实用新型专利激励金额2000元/项。
(3)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获得国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5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激励金额最高100万元。
(1)获得国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激励金额3万元/件。
(2)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对参与技术标准起草的单位,给予技术标准研制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注明的“负责起草单位”。如未注明“负责起草单位”,前两名视为主导研制单位。
(3)国际标准经专家组核准后作为主导研制单位的。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1)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30万元激励。
(1)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万元激励。
(2)非主导但参与标准研制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15万元激励。
第十四条 创新载体扶持,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扶持及建设扶持。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孵化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4人以上。
(6)建有严格的毕业及淘汰制度。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3)对于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际孵化器合作的,根据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交流合作情况,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其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扶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经认定但未获得建设扶持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入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0家以上。
(3)上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10场(次)以上。
(4)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5)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1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须为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与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加速器专职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6人以上。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5)产业服务功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能够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的通道。建立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入驻。
(7)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2)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且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获得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2)正常运营2年以上,正常运营的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数量30家以上。
(3)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
(4)加速器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5亿元以上,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400万元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2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资格。
(五)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园区主导产业为龙岗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3)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企业租售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10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园区管理主体明确,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具有专门的招商、运营、服务管理机构,有统一规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专业化服务。
(5)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负责人具备相关从业经验,专职管理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8人以上。
(1)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
(2)对入驻园区的2016年1月1日以后在龙岗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租金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对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给予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获得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
(2)园区正常运营2年以上,纳入统计且正常运营的规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3)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4)园区内科技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值达到10亿元以上,园区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5)创新产出及工作绩效明显,引进了一批创新人才(团队)及企业。
(6)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主动报送工作信息,配合区科技创新局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各项工作。
(1)一次性给予其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扶持。
(2)每三年对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新增建设投入50%、最高300万元扶持;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资格。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激励。对获得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获奖企业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第十六条 众创活动扶持。对积极参与龙岗区组织的国家双创周、国际创客周、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众创活动的单位,给予活动费用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50%、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对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技术转移交易激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上一年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扶持。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利息扶持及担保扶持,对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向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通过龙岗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龙岗区科技型企业提供“助飞贷”、“创业贷”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的利息扶持。
(2)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贷款总额1.5%的担保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助飞贷”贷款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对于上年度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4%的利息扶持;对于上年度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5%的利息扶持。
(2)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贷款总额1.5%的担保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创业贷”贷款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新兴组织机构扶持,分为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及业务开展扶持、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扶持。
(一)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及业务开展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或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主营科技服务类型须为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
(3)科技服务收入应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70%以上。
(1)租金扶持。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场地租金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扶持面积最高200平方米。
(2)运营激励。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激励,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和1.5%。
(二)新兴组织机构运营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龙岗注册或登记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创新创业进行服务的新兴组织机构。
(2)按规定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业务主管部门为科技部门。
(3)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上一年度开展活动5场(次)以上。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扶持类及非扶持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三)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扶持。对在龙岗区开展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软科学项目给予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评审认定为重点软科学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三)软科学项目为验收类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提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是指近2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2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四条 获扶持或激励的龙岗区企业统计地须在龙岗区。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在媒体上公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或个人按指南要求如实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原科技研发专项扶持、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等验收类项目到期后,逾期6个月未申请验收或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到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项目扶持或激励。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创新局依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或激励,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获扶持单位或个人应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其中,“配套扶持”、“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和“软科学扶持”为事前扶持,须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区科技创新局委托银行对扶持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事前扶持项目进行监管。
其他扶持事项为事后扶持。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获扶持或激励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有关信息更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需要,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获扶持或激励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并根据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时提交实施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未及时告知重大变更信息、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或者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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