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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8年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2018年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2018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鼓励奖)。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三、受理部门及方式
(一)受理部门
1.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地址:深圳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窗口咨询电话:85908590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地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工商物价大厦1304、1306室。
咨询电话:27836113,27836244
四、其他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受奖励权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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