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深圳市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3-27 13:51:1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附件3)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于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审核评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于7月1日前根据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

(三)认定公布。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26日

附件:

附件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doc
附件4:2023年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材料清单(不局限,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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