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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持续推动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决定开展2020年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与参建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2.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且竣工验收后经复核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80分及以上。
3.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及有关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
4.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示范意义、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模式具有创新性、信息化管理程度高。
5.属公共建筑的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可给予优先资助:(1)依托项目开展工程应用技术研究,获得相关发明专利、工法等;(2)承担国家、省、市级装配式建筑观摩交流活动,对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具有较好促进作用;(3)项目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如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未在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4.申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5.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6.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7.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8.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9.项目实施期间未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的。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8125170(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0755-83788109、83785138(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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