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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宝安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全民科学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助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深宝科协〔2024〕2号),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决定开展2024年度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6日18:00
符合《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见附件1)认定标准,能够依托本单位科普资源积极开展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单位,均可申报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基地。
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单位,申报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基地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基地申报同意书”命名,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共同提交。
申报材料包括:
1.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
2.以附件形式提供:①申报单位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含经费制度等,要求有单位公章及落款日期);②2023年至今科普工作总结(2023年尚未开办的单位提供开办至今的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③场地设施有关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重点展教品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主要科普活动照片(5至10张)及文字说明。
3.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按上述申报材料1至5的顺序简单装订,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6日18:00前报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收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95号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01、805室),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件+盖章扫描件),文件以“申报单位名称-宝安区科普基地申报材料”形式命名)发送至工作邮箱。
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按照《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和认定等有关工作,授予通过认定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基地”称号,有效期为5年。
(1)《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区科普基地有效期按原办法执行,到期后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2)已被认定为全国科普基地、广东省科普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的也请按程序提交宝安区科普基地申报材料。
(3)市、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自2024年起,认定为“宝安区科普基地”后,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根据基地情况择优推荐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未认定为“宝安区科普基地”,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不予推荐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
(4)宝安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信息传媒类等五类,请各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性质,对照《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定义,申报相应类型。如对所属类型有疑问请与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沟通。
(5)本年度仅开展一次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6)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申报材料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即向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4月7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科协〔2024〕2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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