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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现就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需在《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环规〔2020〕1号)、《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深环规〔2020〕2号)及相关政策存续期内申报,超期项目不予受理审批。
二、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项目审批和预算管理,杜绝将专项资金用于部门履职,严禁超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未完成入库评审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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