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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已完成受理参保单位的审核,现对13家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予以社会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3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参保单位所属辖区的社保分局失业科提出复核,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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