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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和《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深财规〔2024〕1号),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
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规范我市《行动计划》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有关奖励补贴申报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等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时间
2024年4月16日到2024年5月15日。
三、申报条件
有关奖励申报条件详见《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深财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引进奖励
1.《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引进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跨省(市)迁移公告,资产评估机构跨省(市)迁移公告;
3.营业执照;
4.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名单及当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5.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资产评估机构公司章程;
6.机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第2、3、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4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二)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奖励申报表》(见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4.合伙人名单、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及当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含分所);
5.书面合伙协议;
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更名公告或执业许可的批复;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2、3、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1、4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三)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提升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提升奖励申报表》(见附表3);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第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四)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奖励申报表》(见附表4);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首次服务资本市场项目的合同、业务约定书、发票、银行流水清单;
5.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或IPO审计服务(不含新三板)的全部项目清单,资产评估机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或重大基础设施公募REITs服务的全部项目清单;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高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第2、3、4、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五)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做精做专奖励申报表》(见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被认定为“专精特”或“专精特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明文件;
5.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第2、3、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六)项目名称:市注协、市评协开发建设行业基础设施奖励
1.《市注协、市评协开发建设行业基础设施奖励申报表》(见附表6);
2.营业执照;
3.相关基础设施、全流程智能审计作业平台及辅助工具研发情况、推广情况资料;
4.相关发票凭证
5.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第2、3、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七)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7);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境外分支机构设立证明等材料;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境外分支机构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专项审计报告、总所合并财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说明;
6.境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资料;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2、3、4、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八)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奖励申报表》(见附表8);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4.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组建或加入国际知名会计网络(联盟)的证明文件;
5.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2、3、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九)项目名称:市注协、市评协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经费支持
1.《市注协、市评协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经费支持申报表》(附件9);
2.营业执照;
3.组织宣传推介本市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重大行业平台、优质品牌项目活动情况资料;
4.项目经费发票凭证;
5.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第2、3、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十)项目名称: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主导或参与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奖励
1.《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主导或参与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标准制定并经发布的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0);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申报单位主导或参与各级现行标准制订的证明材料;
5.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2、3、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十一)项目名称: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奖励
1.《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1)、《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奖励申请书》(见附表12)、《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在我市执业注册并开展业务奖励领取名单汇总表》(见附表13);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资产评估师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会员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
6.近1年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7.近1年个税缴纳证明和审计业务清单(仅注册会计师提交);
8.申请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
9.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个人填写申请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申报。以上资料2、3、4、5、8、9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6、7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十二)项目名称: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补贴
1.《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补贴申报表》(见附表14)、《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补贴申请书》(见附表15)、《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领头羊和生力军补贴领取名单汇总表》(见附表16);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近1年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5.申请人身份证;
6.各项培养项目的纳入/结业证明;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个人填写申请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申报。以上资料2、3、4、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十三)项目名称: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奖励
1.《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奖励申报表》(见附表17)、《新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领取名单汇总表》(见附表18);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公告;
3.营业执照;
4.近1年社会保险缴纳凭据;
5.引进人才身份证;
6.被认定为行业领军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的证明材料;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2、3、4、5、6、7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份;第1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2份。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材料准备
各申报单位(个人)须准备上述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封面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内容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时,同时提供相关的原件或正本备查。
各申报单位(个人)须在满足奖励(补贴)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享受奖励(补贴)权利,不可追溯。
(二)申报
注册会计师行业奖励相关申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向市注协提交相关材料。
资产评估行业奖励相关申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向市评协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及审核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注协、市评协根据《实施细则》及本申报指南进行受理审核。
(四)公示
市财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奖励(补贴)主体名单及奖励(补贴)金额等事项,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法律依据的,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五)下达项目奖励(补贴)计划与拨付资金
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奖励(补贴)计划,申报单位(个人)根据市财政部门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等文件后,市财政部门正式下达奖励(补贴)资金。奖励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申报金额超过预算总额时将相应调整补贴标准。
六、其他事项
(一)不予奖励的情形
1.申报单位(个人)申报的项目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2.提出奖励(补贴)申请后,申报单位(个人)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3.申报单位(个人)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二)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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