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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对2024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项目共78项进行资助,现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我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手写签名),我局将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拟认定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提出异议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请公示附件名单内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拨款资料进行申领: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右上角写上公示序号)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备注:国高证书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企业,请提供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加盖公章且在右上角写上公示序号)
3、资金收据(收据书写要求及式样详见附件2,右上角写上公示序号)
4、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及账户确认函(详见附件3,右上角写上公示序号)
5、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右上角写上公示序号)
6、公示的企业需按要求进行申领(详见附件4),未申领的不予拨款
请将以上拨款材料于4月26日前邮寄至成果转化科。
1、在本批次内仍未公示的2021年、2022年认定的国高企业,请自行核实是否按照属地管理将统计关系纳入龙岗统计基础库,详细情况可致电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成果转化科咨询。未公示的2021年认定的国高企业若在本年9月30日前仍未符合扶持条件,将不能享受本次证书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在本年9月30日前迁入龙岗区未满一年的2021年认定的国高企业,获得重新认定后仍可享受首次申领认定扶持政策。
2、在未收到资金前,扶持项目仍在执行期内,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项目执行过程中,获得扶持的单位如发生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执行”的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如有违反相关要求的行为,将取消该项目扶持。
投诉处理科室: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6楼620室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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