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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4.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5.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6.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7.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8.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上一年入库、出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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