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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深前海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扶持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工作,制定本申报指南。
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措施》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措施》第5条、第7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申报主体的奖励条件为港资企业的,应当为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上述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1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香港投资者。
澳资企业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4年度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知识产权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申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授权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4.“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5.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盖章扫描件);
6.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盖章扫描件);
7.实际经营承诺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8.2024年3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及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盖章扫描件);
9.2023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盖章扫描件);
10.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盖章扫描件);
11.如为港澳资机构,需提供港澳投资者持股25%以上证明资料。
12. 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盖章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或利得税申报表及审计报告;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13.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盖章扫描件)
14.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申报条款 | 分项申报材料 | 材料说明
(均需盖章) |
第5条 | 1、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建设预算、建设预期成效等); | 原件 |
2、共建单位同意参与本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证明文件或多方联合共建协议; | 扫描件 | |
3、市科技创新部门颁发的深圳市技术转移机登记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4、2023年用于支付运营费的明细单,并按照顺序排列好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单; | 扫描件 | |
5、专职服务团队、专家顾问团队的花名册及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团队证明材料;及团队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 扫描件 | |
6、2023年签订且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三方《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 扫描件 | |
7、香港分支机构登记证明文件、香港分支机构办公用房证明文件及前海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文件(仅申报香港分支机构设立支持时需提供)。 | 扫描件 | |
第7条 | 1、2023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赛事奖项的官方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2、参赛报名材料及香港团队成员名单; | 扫描件 | |
3、注册企业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股东应包含参赛获奖的香港团队,或由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
注:股东包含该香港团队持股的香港公司的,还应提交香港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4、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如知识产权持有方为香港公司,需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第9条质押融资支持 | 1、质押融资项目清单; | 扫描件 |
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设立登记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3、与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如: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其他抵押合同等,以及就此次贷款与担保、评估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 | 扫描件 | |
4、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占比证明,明确担保物中知识产权占比(需能证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
); |
扫描件 | |
5、放贷证明、贷款本金到账证明、还贷证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单据等。 | 扫描件 | |
第9条证券化融资支持 | 1、证券化融资项目清单; | 扫描件 |
2、与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签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相关协议、质权登记证明材料; | 扫描件 | |
3、融资款到账凭证、按期归还融资款的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担保费票据; | 扫描件 | |
4、发行主体(原始权益人)出具的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入池企业证明、放款证明、企业融资款到账证明、企业按期还款证明; | 扫描件 | |
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 扫描件 | |
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 扫描件 | |
第14条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支持 | 1、申报主体所属专利密集型产品清单; | 扫描件 |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第15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支持 | 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需在有效期内,且合同时间在2年以上); | 扫描件 |
2、港澳居民须提供永久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及来华工作签证; | 扫描件 | |
3、有效期内的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或专利代理师资质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
第16条举办知识产权活动支持 | 1、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前海管理局事前同意支持的证明文件; | 扫描件 |
2、活动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机构、参加人数、签到情况、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 | 原件 | |
3、活动费用开支汇总表及明细; | 扫描件 | |
4、活动费用相关付款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凭证; | 扫描件 | |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体现本次活动实际费用的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 扫描件 | |
第16条参加知识产权展会活动支持 | 1、参展申请书、受邀参展邀请函或确认参展通知文件 | 扫描件 |
2、参展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展会主题、主办机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展会期间展位照片、媒体报道等) | 原件 | |
3、参展费用相关汇总表和明细表,以及按排序提供付款合同、收据、银行往来凭证。 | 扫描件 |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一)网上申报入口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需为前海合作区内银行账户)、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涉及发放至个人的支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支持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于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凭证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的十六条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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