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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2〕15号)、《宝安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接续政策(三)》(深宝府〔2023〕72号)等文件精神,拟近期开展2024年园区综合整治投入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申报主体为园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并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税的企业;属于非园区产权人的,需取得产权人出具的项目申报授权书。
2.申报主体实施的园区综合整治项目为2022年以来纳入宝安区产业园区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并完成竣工验收。
3.园区开展对外租赁的,租赁合同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载明的对外租赁价格不高于申报当年市、区统一发布的同类用房租金参考价。
4.园区承诺综合整治完成后新出租物业将采用“5年+5年”或更长租期模式。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
3.申报主体为产业园区产权人的,提交产权证明;申报主体非产权人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项目申报授权书。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经所在街道办确认)、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凭证、租金发票。
5.区城市更新部门或所在街道办出具的综合整治批复文件或小散工程备案文件,及相应的竣工验收意见。
6.信用等级3A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合同及发票,项目整治提升方案。
7.承诺书(园区承诺综合整治完成后新出租物业将采用“5年+5年”或更长租期模式)。
8.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正式申报工作拟于近期开展,请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等以正式通知为准。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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